新訊與回饋

2021/08/28 【失智街友身價4千萬被長照主任登記結婚 法官判決確認婚姻無效】

【失智街友身價4千萬被長照主任登記結婚 法官判決確認婚姻無效】
 
    婚姻是指兩人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之合法結合關係。婚姻除須具備訂立書面契約二人以上證人簽名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等形式要件外,另須當事人有結婚能力有結婚合意、以及未違反民法第983、985等結婚無效規定等實質要件。
    上述結婚要件中,與本件媒體報導息息相關者要為當事人的「結婚能力」。所謂結婚能力,是指當事人能夠理解「結婚」的意義及其效果的能力而言,實務上一慣以有意思能力為已足、並不以具備行為能力為必要。因此,未滿七歲者因不具有意思能力,並無自主結婚意思之可能;至於滿七歲的人,則應視具體個案分別認定有無結婚能力,亦即須個別探究當事人在結婚時的意思能力是否健全而定。
    本件媒體報導情況,就是法院在調查證據後,認定81歲邱姓街友於結婚當下的意思能力有所欠缺,因此認定:縱使52歲的麥女與邱姓街友已經完成結婚的形式要件(訂立書面契約、二人以上證人簽名、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等),但因欠缺上開實質要件(邱姓街友不具有結婚能力),兩人仍不發生結婚的法律效果。
    又上開情形,麥女與邱姓街友間之婚姻關係,應屬無效。所謂無效是自始、當然無效,不待法院判決、就不發生結婚的效果。若當事人對於婚姻有效與否?有所爭議,則應訴請法院以確認判決方式加以確認,以資解決,並非提起撤銷婚姻關係訴訟。至於當事人訴請法院判決撤銷婚姻關係,則是指婚姻具有得撤銷的原因,例如未達法定結婚年齡等,當事人訴請法院判決撤銷婚姻關係而言,當事人間之婚姻關係,必須經法院判決撤銷後,才會失效,此與婚姻關係無效,迥不相同。本件媒體報導所下標題,誤將法院判決「確認婚姻無效」當成法院判決「撤銷婚姻關係」,容有誤解,爰一併指正如上。

新聞連結: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108270302.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