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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6 【本所所長 王永春律師 參與最高法院大法庭開庭】

【本所所長 王永春律師 參與最高法院大法庭開庭】

       最高法院以往透過判例選編及決議制度,以達成終審法院統一法律見解的功能,但自108年7月4日推行大法庭制度以代替之。往昔關於判例選編或決議等,係屬最高法院內部事務,外人無法參與意見。但大法庭則須對外公開,舉行言詞辯論,讓檢察官、當事人律師、甚至專家學者都參與表達意見、影響法官,使統一法律見解的方式將更符合司法權的本質
       
       大法庭為最高法院內的功能性任務編制,以裁判法律爭議統一見解為任務之法定裁判機關。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成員各為11人,由審判長1人、提案庭指定庭員1人票選庭員9人共同組成之,由院長及其指定之庭長分別擔任民事大法庭或刑事大法庭審判長(依辦理事務類型決定),採合議審判。票選庭員之人選、遞補人選,由法官會議以無記名投票,分別自民事庭、刑事庭全體法官中依得票數較高,且符合每庭至少應有1人、兼任庭長者不得逾總人數二分之一之方式選舉產生。
       
       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影響深遠,故辯論終結後應以書面裁定之方式,將所採之法律見解完整明確記載於主文,及敘明其決定採用該法律見解與不採納其他法律見解之理由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9第1項),以昭慎重。又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10規定,大法庭之裁定對提案庭提交之案件有拘束力。亦即大法庭裁定後,提案庭就該提交案件,應依據大法庭裁定所表示的法律見解,作成本案終局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