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訊與回饋

2021/07/01 【在台日推投資方案吸金 二審重判主嫌12年】再談違反銀行法的吸金行為,也可能被依組織犯罪條例規定宣告刑前強制工作

在台日推投資方案吸金 二審重判主嫌12年再談違反銀行法的吸金行為,也可能被依組織犯罪條例規定宣告刑前強制工作
 
    吸金行為在我國不曾間斷,從早期的龍祥、鴻源等地下投資公司風暴,到近年來,也有律師因參與「投資公司與消費大眾訂約」的見證行為,而被法院依職權告發、經檢察官偵辦後,認為涉有幫助吸金行為而提起公訴。
    銀行業務攸關存款大眾的權益,也與國家金融秩序與經濟發展息息相關,在我國是一高度管制的特許行業。因此,銀行法第29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若違反上開規定,依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又如果因犯罪獲取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則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收受存款」則是銀行業務的核心,銀行法第5條之1規定:「本法稱收受存款,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明白界定「收受存款」的意義;又因商業模式千變萬化,吸金方式多不會直接以存款名義為之,因此,銀行法第29條之1又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以資補充。換句話說,如果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金錢,約定和本金顯不相當的報酬,不管使用什麼名義,縱使不以「存款」稱呼,仍有觸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之虞。
    吸金行為人如果是透過詐術方式,騙取投資人出資,可能另構成刑法詐欺罪,例如招攬收取資金的原因虛偽不實在、招攬資金後根本未進投資等等。吸金行為如果另有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之洗錢行為,則另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罪責。吸金行為如果是以多層次傳銷方式為之,例如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則又觸犯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罪責。
    另外,「吸金」行為通常都是以集團的模式為之,且彼此之間工精細,故在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情形時,可能另外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罪責,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犯第一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故不論行為人是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或只是參與犯罪組織者,都有可能被依該規定宣告刑前強制工作三年
    以上說明的各種可能犯罪,如果是以一行為犯之,性質上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又從一重處斷的結果,縱屬非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論處,目前實務上,在「有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範圍內,仍可由法院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一併宣告刑前強制工作。至於是否合於「於有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要件,則視個案情況而定。通常視行為人是否再犯同類型詐欺犯罪參與的工作內容時間長短報酬多寡有無正當工作等等,都是重要的參酌因素。
 
【新聞連結】
在台日推投資方案吸金 二審重判主嫌12年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106240205.aspx
 
高雄退警組吸金集團 詐財2億遭聲押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012020161.aspx
 
涉買賣虛擬點數吸金27億元 桃檢起訴20人集團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009140255.aspx
 
檢察官遭爆淪吸金工具 蔡清祥要北檢調查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007150347.aspx
 
高雄檢調偵辦吸金案 受害逾千人金額近9億元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003120121.aspx
 
假投資真吸金逾千萬 3人遭收押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003060234.aspx
 
刑事局破IWS電子幣吸金案 逮27嫌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1911270186.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