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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1
【在台日推投資方案吸金 二審重判主嫌12年】再談違反銀行法的吸金行為,也可能被依組織犯罪條例規定宣告刑前強制工作
【
在台日推投資方案吸金 二審重判主嫌12年
】
再談違反銀行法的吸金行為,也可能被依組織犯罪條例規定宣告刑前強制工作
吸金行為在我國不曾間斷,從早期的龍祥、鴻源等地下投資公司風暴,到近年來,也有律師因參與「投資公司與消費大眾訂約」的見證行為,而被法院依職權告發、經檢察官偵辦後,認為涉有幫助吸金行為而提起公訴。
銀行業務攸關存款大眾的權益,也與國家金融秩序與經濟發展息息相關,在我國是一高度管制的特許行業。因此,銀行法第29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若違反上開規定,依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又如果因犯罪獲取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則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收受存款」則是銀行業務的核心,銀行法第5條之1規定:「本法稱收受存款,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明白界定「收受存款」的意義;又因商業模式千變萬化,吸金方式多不會直接以存款名義為之,因此,銀行法第29條之1又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以資補充。換句話說,如果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金錢,約定和本金顯不相當的報酬,不管使用什麼名義,縱使不以「存款」稱呼,仍有觸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之虞。
吸金行為人如果是透過詐術方式,騙取投資人出資,可能另構成刑法詐欺罪,例如招攬收取資金的原因虛偽不實在、招攬資金後根本未進投資等等。吸金行為如果另有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之洗錢行為,則另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罪責。吸金行為如果是以多層次傳銷方式為之,例如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則又觸犯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罪責。
另外,「吸金」行為通常都是以集團的模式為之,且彼此之間工精細,故在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情形時,可能另外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罪責,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犯第一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故
不論行為人是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或只是參與犯罪組織者,都有可能被依該規定宣告刑前強制工作三年
。
以上說明的各種可能犯罪,如果是以一行為犯之,性質上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又從一重處斷的結果,縱屬非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論處,
目前實務上,在「有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範圍內,仍可由法院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一併宣告刑前強制工作
。至於是否合於「於有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要件,則視個案情況而定。通常視行為人
是否再犯同類型詐欺犯罪
、
參與的工作內容
、
時間長短
、
報酬多寡
、
有無正當工作
等等,都是重要的參酌因素。
【新聞連結】
在台日推投資方案吸金 二審重判主嫌12年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106240205.aspx
高雄退警組吸金集團 詐財2億遭聲押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012020161.aspx
涉買賣虛擬點數吸金27億元 桃檢起訴20人集團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009140255.aspx
檢察官遭爆淪吸金工具 蔡清祥要北檢調查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007150347.aspx
高雄檢調偵辦吸金案 受害逾千人金額近9億元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003120121.aspx
假投資真吸金逾千萬 3人遭收押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003060234.aspx
刑事局破IWS電子幣吸金案 逮27嫌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1911270186.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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