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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5 從【王道圓滿一號疑遭詐欺 檢調約談5人】新聞事件,淺談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的法律責任
從【王道圓滿一號疑遭詐欺 檢調約談5人】新聞事件,淺談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的法律責任 我國在92年7月23日制定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歷經數次修法,引進不動產投資信託(REITs)與不動產資產信託(REATs)二種不動產證券化方法。其中
不動產投資信託,係指由受託機構(信託業)向不特定人募集發行或向特定人私募交付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以投資不動產、不動產相關權利、不動產相關有價證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標的而成立之信託(該條例第4條第1項第9款參照)。
由於一般投資人並無巨額資金可投資不動產或相關權利,藉由不動產投資基金(REITs)發行受益憑證而將不動產證券化的方法,匯集投資人龐大資金進行不動產或相關權利的投資,再將運用所得的收益分配給投資人,便可達到投資人以小額資金投資不動產的同等效果。
不動產投資基金(REITs)發行受益憑證時,依規定應編製公開說明書(prospectus),提供投資大眾作為決定投資與否的重要參考依據。美國大法官Louis Brandeis曾言:「陽光是最好的消毒劑,燈光是最有效的警察(
Sunlight is said to be the best of disinfectants, electric light the most efficient policeman.)」,將發行資訊充分公開揭露,不僅可提供投資人審慎決策投資與否的憑據,更可藉由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提供意見及查核簽證,達到共同監督的效果。
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事項如有虛偽或隱匿情形,不僅將使投資人因不實或錯誤訊息的影響以致權益受損,更涉及到相關負責人、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提出意見或查核簽證正確與否的法律責任,以及主管機關監督管理責任等問題。對於公開說明書編製不實或內容有所欠缺時,包括證交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以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等各設有不同的規範。有規定公司負責人與公司對於善意相對人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有賦予證券主管機關停權處分之行政職權;而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等更設有對受託機構相關人員刑事責任的規定,不可不慎。
【新聞連結】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105040296.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