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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2 【夫涉圍標不准易科罰金入監 妻提聲明異議獲撤銷】
【夫涉圍標不准易科罰金入監 妻提聲明異議獲撤銷】 「易科罰金」制度,就是以罰金代替徒刑或拘役之易刑處分。主要在考量短期自由刑,往往在懲戒教化效果出現前刑期就已經屆滿,又因為社會觀感,反而有害於受刑人日後回歸、融入社會。
根據刑法第41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得以新臺幣1000、2000或3000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因此,只要符合易科罰金之相關規定,法院在作成判決時都會一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
又執行裁判由裁判法院之檢察官指揮之(刑事訴訟法第457條)。關於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之換刑處分准許與否,性質上屬於刑事裁判之執行,自應由執行檢察官為適當斟酌。受刑人可依據法院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向執行科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此時執行檢察官通常是依刑法第41條但書「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規定,作為准否之判斷標準,但不論如何,都應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如認為執行檢察官對於准否易科罰金之指揮不當,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等,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向法院聲明異議,法院認為有理由而為撤銷之裁定者,除依裁定意旨得由檢察官重行為適當之斟酌外,如有必要法院自非不得於裁定內同時諭知准予易科罰金(司法院釋字第245號解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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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105010197.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