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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5 【遭警盤查音樂老師要求公布壓制影片 中壢分局:交檢調】
【遭警盤查音樂老師要求公布壓制影片 中壢分局:交檢調】 為規範警察依法行使職權,立法者制定了「警察職權行使法」,使警察執行勤務有所依循。
警察在公共場所欲對人民查驗身分,需要符合該法第6條所規定的6種情形 。最常見的就是警察以「合理懷疑」
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的理由,對人民進行盤查。但什麼是「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常是員警行使職權的爭議問題。如警察單純以”好像沒看過你”的理由,就要對人民進行盤查,似難認為符合「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的要件。
又員警欲對人民進行查驗身分,除了要符合上面的情形才能發動,另外也應著制服或出示警察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人民查驗身分的事由,如果未告知,人民是可以拒絕盤查(請參照該法第4條)。而員警查驗人民身分的方式,有攔停人民、詢問人民身分個資、命提出身分證等方式。民眾如對於員警盤查過程,質疑未遵守上面所述之程序、或認為有權益遭侵害之情形,得當場陳述理由,向員警表示異議,員警如果認為異議有理由,應立刻停止行為;而如認為民眾異議無理由,員警仍可繼續執行盤查。但民眾可以請求員警將當場異議的理由做成紀錄交付民眾收執(請參照該法第29條),做為日後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或主張國家賠償等權利的依據。
本件新聞內容,並不是第一次發生上述爭議問題,員警值勤維持社會秩序,有其必要,也非常辛苦;而憲法賦予人民的基本權利,也同等重要。如何衡平,端賴值勤員警做出睿智判斷。因尚未看過這個事件完整的事證資料,所以不適合評斷誰對誰錯,但我們的一慣的立場是,支持警察「合法盤查」維持社會秩序,並反對濫權「非法盤查」侵害憲法賦予的基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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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2104240066.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