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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6 從太魯閣號事故談羈押的意義與目的
近日太魯閣號事故涉嫌肇事者李義祥經檢察官聲請羈押後,由花蓮地院裁定以50萬元交保,引起大眾不滿,檢察官對之提起抗告後,由花蓮高分院(也就是上訴審法院)將之前花蓮地院所做交保的裁定撤銷,並發回花蓮地院重新裁定,目前由花蓮地院更行裁定將李義祥收押禁見。
「羈押」的意義、目的為何?簡單來說,羈押就是在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還沒被法院判決確定,先把人關起來,拘束他的人身自由,目的在於保全之後刑事訴訟得以順利進行,避免嫌疑人之後逃亡或串證等,妨害刑事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所以,在這個目的考量下,並不是所有案件都有羈押嫌疑人的必要,也不是法院沒有裁定羈押,就代表法院認定嫌疑人沒有犯罪。是否成立犯罪,還需要經過檢察官偵查起訴、法院審理後判決確定,才能認定嫌疑人有罪或無罪。
而羈押既然是在法院還沒對嫌疑人判決有罪確定之前,先拘束嫌疑人的人身自由,這是國家對於人民權利嚴重的侵害,所以,法院裁定羈押必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的規定,亦即,需要嫌疑人”犯罪嫌疑重大”,並有符合法定羈押的原因、且有羈押的必要,法院才能羈押。而如果有法定的羈押原因,但沒有羈押的必要,法院可以讓嫌疑人交保代替羈押,這也就是花蓮地院第一次裁定交保50萬的原因。至於有沒有羈押的必要,就需要由法官透過案件卷證資料的呈現來決定。至於如果連法定羈押的原因都沒有,法院是連交保裁定都不能下,只能請行為人回去。
另外,有民眾疑慮,不羈押的話,嫌疑人不賠錢怎麼辦?這邊先要區分的是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有無羈押必要,是刑事訴訟的問題;至於是否需要賠錢?賠多少?這是民事訴訟的考量,如果將來檢察官起訴後,被害人可以在在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不需要繳納相關裁判費用;另外,也可能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的適用,也可以參考運用。至於拿不拿的到賠償,則是民事訴訟執行問題,已經不是羈押目的與意義的固有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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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2104045009.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