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訊與回饋

2021/01/18 803元變成64萬元,牛排館打錯發票盼消費者送回

    隨著科技發達變遷,目前店家(營業人)多有使用平板電腦連接印表機,藉以記錄消費者的消費情形並開立統一發票。但平板電腦不若以往收銀機有實體鍵盤可用,使用虛擬鍵盤時,常容易出現按錯數字(金額)問題,以致於所開立的統一發票應記載金額出現錯誤情形。
    此時,店家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收回原錯誤發票作廢,另開立正確的發票交付消費者,才是正辦。否則,店家(營業人)除須依錯誤的溢載金額繳納高額營業稅外,如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發票記載不實情形,還得面臨遭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裁處罰鍰問題,實在是禍不單行。
    但有時店家(營業人)實在難以向消費者取回誤繕發票作廢重開,例如消費者已經離開店家,而店家根本不知消費者的身分與連繫方式等等,則事後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更正,並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如此,不但可免去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之處罰,也不用負擔誤繕發票之高額稅賦。惟為督促店家(營業人)正確開立發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4條又規定,1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者,不適用免予處罰規定,應予留意。
 
網站連結: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101170041.aspx  
參考法條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
Ⅰ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者,應另行開立。
Ⅱ前項情形,該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如為電子發票,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並均應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
Ⅰ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或改正或補辦後仍不實者,按次處罰。
Ⅱ前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事項為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者,其第二次以後處罰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百分之二,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免予處罰:
三、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錯誤,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其開立與營業人之統一發票各聯錯誤處並已更正,且更正後買賣雙方確實依該實際交易資料申報,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4條
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代徵人、代繳人、申報金融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本標準減輕或免予處罰:
一、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三次以上。
二、故意違反稅法規定。
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