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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1 近日寒流來襲,傳有大樓外牆磁磚疑因天冷掉落,警拉封鎖線

所謂「外牆」,顧名思義就是指建築物外圍的牆壁(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22款參照)。公寓大廈的外牆,不論是否為承重牆壁或所在位置,有其連續及不許分割的一體性,否則,無足以包覆及維護建築物的安全及外觀之完整性。因此,「外牆」為建築物的基本必要構造,通常會被歸類為公寓大廈的「共用部分」,故其修繕、管理、維護等工作,由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為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參照)。管委會若未善盡前揭責任,導致外牆磁磚掉落而傷及他人財物、身體、健康乃至於生命時,須負擔民事賠償責任,甚且,管理委員可能因此被追訴相關刑事責任,不可不留意。
又「外牆」通常雖然是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但仍得以規約約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決議的方式,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而成為「約定專用」部分,此時,該約定專用部分的修繕、管理、維護等工作,自應由約定專用部分的使用人為之,並負擔費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參照)。因此,如果「約定專用」部分的使用人疏於注意,導致外牆磁磚掉落而砸傷(死)人或損及他人的財產時,前揭民、刑事責任就應由該「約定專用」部分的使用人承擔之。
此外,建築法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因此,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未善盡上開注意義務,鄰居或民眾也可以向主管機關檢舉,使督促所有人或使用人改善之、或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罰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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