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2026/03/23 【法律現場系列】【找到遺失的手機,但已經不是我的】 【旅日遺失的手機,一年多後出現在臺灣——但已經不是你的了】

【法律現場系列】
【找到遺失的手機,但已經不是我的】
【旅日遺失的手機,一年多後出現在臺灣——但已經不是你的了】
 
國人赴沖繩旅遊遺失手機,一年多後手機定位出現在新北市的通訊行。
原以為是奇蹟,失主確認序號後,本想直接從通訊行取回,不料法律告訴他——所有權早已轉移。

公告、期限、拾得、合法轉讓,每一步都有法律依據。
科技能標出位置,但法律決定歸屬。
如果是你,你會去要嗎?

據報導:失主遺失手機當下,已向當地警方報案。而通訊行則表示,手機是一名32歲嚴姓男子在沖繩拾得,返台後已依規定送交派出所處理,並完成拾得物登記。由於經公告(招領)逾6個月無人認領,依法由拾得人取得所有權,嚴男隨後將手機轉賣給該通訊行,並有拾得物收據及讓渡文件可佐證。

民法第807條第1項規定:「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所謂遺失物,是指無人占有、但為有主之動產而言。報導在沖繩遺失的手機,應符合「遺失物」的要件。其經公告招領逾六個月無人認領,基於上開民法規定,由拾得人(嚴男)取得該手機的所有權,性質上為原始取得,即使有原本存在於該手機的其他權利,也都會歸於消滅。這跟「路不拾遺」的古老美訓,似有出入。但貨棄於地,不但賢人「惡」之,且對社會經濟難免不利,為使物盡其用、兼顧當事人利益,因而有此規定。

令人好奇的是:其一,嚴男如何確定失主是臺灣人(帶回臺灣報警處理)?其二,根據先前臺日旅客經協助尋回失物的相關報導,幾乎都是透過遺失當地的警方協助而尋獲,嚴男在沖繩拾得手機後,即使知悉失主為臺灣人,一般也都是交由沖繩警方協助尋找失主,為何要帶回臺灣後才報警處理?帶回臺灣會比較容易找到失主嗎?其三,民法第804條第2項規定「警察或自治機關認原招領之處所或方法不適當時,得再為招領之。」警局受理後,在公告招領期間,有無配合採用適當的招領方法?例如啟動手機,讓失主可以透過「定位」找尋…。以上種種,料想失主並沒有調查權限,只能仰賴執法機關協助釋疑,如果沒有獲得適當的疏解,恐怕會成為心中對執法機關的小疙瘩。

網路連結(拜訪日期:115年3月23日)
https://news.nextapple.com/local/20260322/74C962EF76E52029AA2B1CE96622DA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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