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2025/03/18 【比特犬傷人飼主坦言無法管束 北市動保處沒入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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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犬傷人飼主坦言無法管束 北市動保處沒入安置】
從「寵物傷人」事件再度登上媒體版面,可知又有不幸民眾受害了。希望從解析事件的相關規定切入,使民眾更了解彼此的責任界線,並呼籲具攻擊性寵物的飼主,能切實依「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辦理,民眾發現飼主違反前揭規定時可及時舉發,主管機關也應有更極積的作為,不要每每等到無辜百姓受傷後,徒然成為媒體的焦點而已。
寵物傷人結果,使飼主負有民、刑事責任。動物保護法第七條規定「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因此,飼主負有防止寵物傷人的義務,飼主縱非故意使寵物傷人,但如未盡到相關的防範責任,也須負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刑事責任。另外,民法第190條第1項規定「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因此,寵物傷人時,飼主(佔有人)除可能有前揭刑事責任外,也須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另外,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2項規定「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主管機關據此公布「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明定:(一)
比特犬(Pit Bull Terrier)、(二)日本土佐犬(Japanese Tosa)、(三)紐波利頓犬(Neapolitan Mastiff)、(四)阿根廷杜告犬(Dogo Argentino)、(五)巴西菲勒犬(Fila Braziliero)、(六)獒犬(Mastiff)等六品種犬隻為危險性犬隻。將上述
危險性犬隻、以及
無正當理由曾有攻擊人或動物行為紀錄之犬隻,均列為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2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對於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除應由成年人伴同外,並應:(一)以
長度不超過一點五公尺之繩或鍊牽引,且應
配戴不影響散熱之透氣口罩;或是(二)以具備防曬及通風功能之金屬製堅固
箱籠裝載。
對於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2項情形,主管機關可裁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動保法29),並應令飼主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逕行沒入其動物(動保法33)。因此,主管機關知悉飼主違反前述規定時,應有更積極的作為(後續追蹤不可欠缺),使杜漸防微;而民眾一旦發現飼主有使「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但欠缺上開適當防護措施時,均可主動向主管機關舉發,以保護自己及周遭民眾安全。不要等到這類「具攻擊性之寵物」真的傷人了,才徒然躍上媒體成為焦點。
【相關新聞報導連結,訪問時間114年3月18日】: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503180153.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