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2023/08/14 【請求移除下架性影像】

請求移除下架性影像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知有性侵害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犯罪有關之網頁資料。前項犯罪網頁資料與嫌疑人之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資料,應保留一百八十日,以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規定,將於112年8月15日生效上路。
民眾若發現有性影像未經同意遭到散布情形,可依據上開規定請求移除下架。若有疑問,也可洽衛福部的「性影像處理中心」請求協助,包括簡易法令諮詢、證據保留教學、報警流程教學、協助被害人與平台業者溝通移除下架、及心理輔導轉介等。
 
網路連結(中央社新聞網)】:
https://www.cna.com.tw/news/ahel/202308140163.aspx
(最後瀏覽日期:2023/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