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2022/11/07 【絕命毒師—製造毒品既遂?未遂?】
【絕命毒師—製造毒品既遂?未遂?】
壹、 時事摘要
新北市刑事警察大隊自去年9月在烏來製毒工廠逮捕自稱製毒技術純熟、並有毒品界教授稱號之張姓製毒師傅後,近日又於新北市新莊區攻堅逮捕張姓主嫌,並起獲甲基安非他命成品、麻黃鹼、安非他命先驅原料等製毒原料共20公斤,而遭警方依違反品危害防制條例移送檢察官偵辦。
貳、 法律問題提出
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的第二級毒品,所以如果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則可能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的製造毒品罪,其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過其實依本條第6項規定,製造第二級毒品罪也有處罰未遂犯的規定。但是甲基安非他命的製造方法不一,常見的有紅磷法、氫氣法,則各種製造方法應達到如何的階段始能說是製造程序完成?如果今天只製造出甲基安非他命的半成品,到底是屬於製造毒品既遂還是未遂犯?此些問題都涉及製造毒品既遂與未遂間,到底要如何區分?
參、 法律問題分析
基本上,製造毒品罪既遂與未遂的區分,是以法規範所禁制的目的為準,只要所製出的客體,已達到法規範所不允許之功能、效用者,就會被認定為製造毒品既遂。雖然這樣的標準看起來很抽象,不過具體來說,實務上目前統一的見解認為,只要行為人在產製過程中,已產生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的物,因已處於隨時可供萃取使用的狀態,所以所製造第二級毒品之行為,實際上已經既遂了。也就是說,就算製造到一半的甲基安非他命半成品富含雜質、純度不佳,或是仍呈現液體的型態,依然已經達到製造毒品的既遂階段。實務見解如此解釋的理由在於,如果一定要等到毒品純化成結晶體才算既遂,不但與甲基安非他命製造結果所呈現之化學反應狀態不合,且不足以遏阻毒品之擴散,達到刑罰之一般預防功能。
亦即,不可以因為毒品的製造程序未完成、不具成癮性、濫用性,或非可供施用等因素,就認為製造毒品的行為還未既遂,這樣不僅有欠明確,於法院實務上亦難以認定。
最後本所也要特別提醒的是,於實務案例上,不管是將劣質毒品加工提高純度、將液態毒品加工成固態、將粉末狀毒品加工成錠劑,都可能會構成製造毒品罪;此外,實務上用將毒品混入其他物質偽裝之方式(例如毒品咖啡包、糖果包、果汁包),仍認定屬於製造毒品的行為,一定要多加小心!
【網路連結】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209210328.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