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2022/04/24 【向「第三者」求償的訴訟實務介紹與簡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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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第三者」求償的訴訟實務介紹與簡評】
法官有表現自由,是司法不斷進步的動力來源之一。但若忽略當下社會發展的「價值」,將為自己乃至於「司法」帶來災難。
就筆者的學習、成長經驗而言,國內的法學教育一直以來都把主要焦點擺在「應然」面,常常忽略了社會的「實然」面貌。因此,在法庭內所發生的「故事」,自然而然也會順著這一套學習脈絡以及承審法官的「人性」而寫成。有些後來會成為主流、有些就曇花一現,端看有沒有轉接現狀背後所隱藏結構力量的計畫與機遇。
美國現實主義法學大師傑羅姆·佛蘭克(Jerome Frank)在其所著「法與現代精神(Law and the Modern Mind)」中,將法律的適用過程分為「發現過程(process of discovery」與「正當化過程(process of justification)」二部分。發現過程是指法官實際上如何獲得判決的「結論」;而正當化過程則是證明其「結論」為正當,使之具有說服力。法官判決「結論」本質上就是一種價值判斷,因此,判決的正當化與否,與自然科學的檢驗或證明方法大不相同,無法忽略、或對於公民「總意」鍥置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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