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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8 【失智街友身價4千萬被長照主任登記結婚 法官判決確認婚姻無效】
【失智街友身價4千萬被長照主任登記結婚 法官判決確認婚姻無效】 婚姻是指兩人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之合法結合關係。婚姻除須具備
訂立書面契約、
二人以上證人簽名、
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等形式要件外,另須當事人
有結婚能力、
有結婚合意、以及
未違反民法第983、985等結婚無效規定等實質要件。
上述結婚要件中,與本件媒體報導息息相關者要為當事人的「結婚能力」。所謂
結婚能力,是指當事人能夠理解「結婚」的意義及其效果的能力而言,實務上一慣以有
意思能力為已足、並不以具備
行為能力為必要。因此,
未滿七歲者因不具有意思能力,並無自主結婚意思之可能;至於
滿七歲的人,則應視具體個案分別認定有無結婚能力,亦即須個別探究當事人在結婚時的意思能力是否健全而定。
本件媒體報導情況,就是法院在調查證據後,認定81歲邱姓街友於結婚當下的意思能力有所欠缺,因此認定:縱使52歲的麥女與邱姓街友已經完成結婚的形式要件(訂立書面契約、二人以上證人簽名、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等),但因欠缺上開實質要件(邱姓街友不具有結婚能力),兩人仍不發生結婚的法律效果。
又上開情形,
麥女與邱姓街友間之婚姻關係,應屬
無效。所謂無效是自始、當然無效,不待法院判決、就不發生結婚的效果。若當事人對於婚姻有效與否?有所爭議,則應訴請法院以確認判決方式加以確認,以資解決,並非提起撤銷婚姻關係訴訟。至於
當事人訴請法院判決撤銷婚姻關係,則是指婚姻具有得撤銷的原因,例如未達法定結婚年齡等,當事人訴請法院判決撤銷婚姻關係而言,當事人間之婚姻關係,必須經法院判決撤銷後,才會失效,此與婚姻關係無效,迥不相同。本件媒體報導所下標題,誤將法院判決「確認婚姻無效」當成法院判決「撤銷婚姻關係」,容有誤解,爰一併指正如上。
新聞連結: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108270302.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