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以往透過判例選編及決議制度,以達成終審法院統一法律見解的功能,但
自108年7月4日推行大法庭制度以代替之。往昔關於判例選編或決議等,係屬最高法院內部事務,外人無法參與意見。但
大法庭則須對外公開,舉行言詞辯論,讓檢察官、當事人律師、甚至專家學者都參與表達意見、影響法官,使統一法律見解的方式將更符合司法權的本質。
大法庭為最高法院內的功能性任務編制,以裁判法律爭議統一見解為任務之法定裁判機關。最高法院
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成員各為11人,由審判長1人、
提案庭指定庭員1人及
票選庭員9人共同組成之,
由院長及其指定之庭長分別擔任民事大法庭或刑事大法庭審判長(依辦理事務類型決定),
採合議審判。票選庭員之人選、遞補人選,由法官會議以無記名投票,分別自民事庭、刑事庭全體法官中依得票數較高,且符合每庭至少應有1人、兼任庭長者不得逾總人數二分之一之方式選舉產生。
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影響深遠,故辯論終結後應以書面裁定之方式,將
所採之法律見解完整明確記載於主文,及敘明其決定採用該法律見解與不採納其他法律見解之理由(
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9第1項),以昭慎重。又依
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10規定,大法庭之裁定對提案庭提交之案件有拘束力。亦即
大法庭裁定後,提案庭就該提交案件,應依據大法庭裁定所表示的法律見解,作成本案終局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