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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6 法庭流轉的故事系列~ 最高法院大法庭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裁定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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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甲於106年3月1日駕車不慎撞傷乙,致乙受傷送醫救治後,仍於同年月3日不幸死亡。
檢察官以甲涉犯過失致死罪提起公訴,乙母隨即向刑事庭提起刑事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主張乙因甲過失行為而死亡,請求甲賠償其因乙死亡所受損害共500萬元。
刑事庭審理後認為無法證明乙死亡與甲肇事行為有因果關係(乙死亡另有原因),不成立過失致死罪,判處甲犯過失傷害罪,同時將乙母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
民事庭法官認為乙母不是刑事判決認定有罪事實之被害人(傷害罪的被害人是乙、不是乙母),乙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符合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要件,起訴程式欠缺,於108年3月20日逕予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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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乙母收到民事庭法院裁定後,如果重新對甲上開肇事行為提起一般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已超過二年的消滅時效,此時,甲只要援引時效抗辯就可輕易拒絕給付。但乙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請求權消滅時效尚未完成,若民事庭法院認為乙母所提訴訟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要件時,許可乙母補繳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序之欠缺,則甲無從
援引時效抗辯而拒絕給付。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為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要件時,應否許可原告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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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
最高法院大法庭就此爭議作成裁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欠缺。但大法庭內部也有法官持不同意見。相關裁定書、意見書,請參下列連結。
相關連結:
https://tps.judicial.gov.tw/tw/cp-1110-36371-35a7c-0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