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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0 立院三讀 民法約定利率從20%調降為16%
原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民法第205條條文,將「約定利率」從原本的20% 調降為16%,並規定超過16%部分的約定,無效。
以上報導如果屬實。則民法修正前後,除最高利率限制數額不同外,修正前,約定利率超過最高利率限制部分之法律效果為「無請求權」;而修正後,約定利率超過最高利率限制部分之法律效果則為「無效」,二者不同。
所謂約定利息超過20%部分「無請求權」,並非無效,其約定仍為有效,只是在債權人請求時,債務人得拒絕給付,如此而已;倘若債務人任意給付,經債權人受領時,尚非不當得利。此與修正後,規定約定之利息超過16%部分「無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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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cna.com.tw/amp/news/aipl/202012290120.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