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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 【成功協助當事人聲請再議、發回續行偵查】

成功協助當事人聲請再議、發回續行偵查

    告訴人對於檢察官作成的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不服,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分別為下列處分:一、偵查未完備者,得親自或命令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命令原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二、偵查已完備者,命令原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少見)。

    當事人在決定委託我們協助聲請再議後,就不再對再議機率多寡問題患得患失,而把有限的時間與精力都用在協助聲請再議這件事上,讓事務所可以專注於委託聲請再議工作中,最後也幸運成功說服上級檢察機關將案件發回續行偵查,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