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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2 【本所參與大法庭辯論終於作成裁定】

【本所參與大法庭辯論終於作成裁定】

最高法院以往透過決議及判例選編制度,達成終審法院統一法律見解功能。但自民國108年7月4日則改推大法庭制度以為代替。

往昔,最高法院不論決議或判例選編等,都屬於最高法院內部事務,外人無法參與意見。但最高法院改採大法庭制度後,須對外公開,舉行言詞辯論,讓檢察官、當事人律師、甚至專家學者都有參與表達意見、影響法官,使統一法律見解的方式將更符合司法權的本質。

本所所長在民國109年年底受當事人委託參與本件最高法院大法庭辯論。本件爭議簡而言之,是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的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但保險公司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不是要保人的財產、終止人壽保險契約為要保人一身專屬權利、執行法院終止保險契約於法無據、可選擇改以保單質借方式執行等事由抗辯。

雙方幾經攻防、並委請學者專家表示意見後,大法庭定於111年11月11日上午舉行言詞辯論,審判長並引用當天特殊的數字(都是1),提醒大家在這個特別的日子齊聚一堂共同為司法努力、做出貢獻。庭前庭後遇到幾位熟面孔,這是所長轉換跑道後,第一次以不同角色(律師)參與最高法院的言詞辯論。

最高法院大法庭最終在111年12月9日作出裁定,採納我方的見解。